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院实际,成立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项目审议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我院科学发展。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构成
(一)学术委员会产生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任期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是四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二届。
(三)学术委员会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同意产生。
(四)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主要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进行评定,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以及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可以为学院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以及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条 运行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条 附 则
(一)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2/3委员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二)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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